酒後駕車相關罰則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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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政署指出台灣在2007年交通意外死亡人數為2573人;其中576人係因酒駕相關意外。過去十年間,酒駕傷亡人數每年穩定以2%的速度成長。即使政府加 重酒駕罰則,酒駕在2006年及2007年仍高居交通事故傷亡第一主因,佔全年傷亡人數的23%。此外,2008年上半年,政府提出更嚴格的酒駕標準送至 立法院審議,新提案將起訴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含量超過0.55毫克/公升的駕駛人。雖然政府加重罰則及相關規定,酒駕死亡人數在2008年第一季仍高達 201人,這些駕駛的酒精濃度含量均超過0.56毫克/公升。酒駕意外事故傷亡人數顯示政府需更努力降低酒駕,並減少慣犯的發生。當政府加重罰則及相關規 定時,促進會同時宣導民眾下列觀念:安全的道路對行人、駕駛、乘客、自行車駕駛、都非常重要;我們同時提醒民眾注意酒駕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酒駕現行罰則:

酒精濃度 車種 金額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亳克以上
未滿0.4亳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未滿0.08者
機器腳踏車 15000
小型車 19500
大型車 225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者
60000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4亳克以上
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8以上未滿0.11者
機器腳踏車 30000
小型車 34500
大型車 375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者
60000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亳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11以上者
機器腳踏車 45000
小型車 49500
大型車 525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者
60000

資料提供: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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