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相關罰則與規範
警 政署指出台灣在2007年交通意外死亡人數為2573人;其中576人係因酒駕相關意外。過去十年間,酒駕傷亡人數每年穩定以2%的速度成長。即使政府加 重酒駕罰則,酒駕在2006年及2007年仍高居交通事故傷亡第一主因,佔全年傷亡人數的23%。此外,2008年上半年,政府提出更嚴格的酒駕標準送至 立法院審議,新提案將起訴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含量超過0.55毫克/公升的駕駛人。雖然政府加重罰則及相關規定,酒駕死亡人數在2008年第一季仍高達 201人,這些駕駛的酒精濃度含量均超過0.56毫克/公升。酒駕意外事故傷亡人數顯示政府需更努力降低酒駕,並減少慣犯的發生。當政府加重罰則及相關規 定時,促進會同時宣導民眾下列觀念:安全的道路對行人、駕駛、乘客、自行車駕駛、都非常重要;我們同時提醒民眾注意酒駕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酒駕現行罰則:
| 酒精濃度 | 車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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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亳克以上 未滿0.4亳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未滿0.08者 |
機器腳踏車 | 15000 |
| 小型車 | 19500 | |
| 大型車 | 2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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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者 |
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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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4亳克以上 未滿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8以上未滿0.11者 |
機器腳踏車 | 30000 |
| 小型車 | 34500 | |
| 大型車 | 37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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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者 |
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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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亳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11以上者 |
機器腳踏車 | 45000 |
| 小型車 | 49500 | |
| 大型車 | 5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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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其於1年內有2次以上本款行為者 |
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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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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